一直以来停车场收费后,有没有义务保管车辆,
以及车内财物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近日,王女士也遇上了这样的问题。
她将车辆停放在 宜宾宜宾广电中心门前的路面收费停车场后,
[size=18.768px]车窗玻璃被砸致使车内的白酒等财物共计4000元被盗,
[size=18.768px]王女士的损失,究竟应该谁来承担?
车内财物失窃 收费停车场拒绝担责 王女士是外地人,11月底便到了宜宾,一直住在南岸梦想和居,正准备于近日离开,却遇上了车窗玻璃被砸,财物失窃的事。
“12月16号晚上,我把停进去的,17日早上就发现后车窗玻璃被砸,车内翻得一塌糊涂,总共被盗了2瓶五粮液,一箱五粮特曲,以及另外3瓶白酒,加上现金,总共价值约4000余元,而白酒放在尾箱,车内其实并没有放东西,只有一些零钱。”王女士说。
“我是住在梦想和居,因为挂的是外地牌照不便于在梦想和居停车,所以想到把车停在广电中心楼下的停车场,这个停车场是金房物业在负责收费,费收了,现在我东西被偷,他们却不管了,而且还说地面上的车位是不允许停车的,我没有按要求停放。”王女士对记者说。
据王女士描述,她其实不是第一次把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前几次也是把车辆停放在广电中心楼下的地面停车场,停车时她也并未见到关于仅提供停放场地,不提供车辆管理的提示。
“前几天我才连续停了三天,收了差不多一百七八的停车费,费用其实不便宜,考虑到这里有监控,又有人管,应该比较安全,就停在这里,东西失窃后,金房物业却告知我他们只负责收费,只提供停放场地,不负责车辆管理!”王女士有些气愤。
发现车内财物失窃,向金房物业方讨要说法无果后,王女士报了警,但由于停车场内摄像头在夜间会调整方向,所以并未拍摄到王女士车内财物被盗时的情形。
收费门岗: 停车场不对外,地面不允许停车 记者来到广电中心楼下高峰路一侧的地面停车场,发现地面上还留有一些车窗玻璃碎片,对于此事,记者也向停车场门岗处的收费人员进行了了解。
“我们这里都是不对外停车的,但有一部分车位是划给中信银行和凯尔顿酒店使用的,地面上的停车位都是内部员工车位,外来车辆是不能停的,一般我们都会指引车辆去地下停车场停,但有些车辆总是坚持停在地面,我们也没办法阻挡。”停车场收费人员对记者说。
而对于金房物业方的说法,王女士表示不认同,“我进入停车场时没有任何人告知我这里不能对外停车,停车进去的时候并没有人指引我可以停放车辆的位置,更没有给我讲过地面上的停车位是不能停车的,想到那个位置有个监控,所以我基本上每次都是停在地面。”
车主: 未见到车位处“请勿泊车”提示 在停车场收费人员的指引下,看到了地面停车位处“请勿泊车”的字样。“确实没有办法,我们总不能跑去站在车子前面吧,那样也危险。”收费人员说道。
据王女士描述,她停放的车位在广电中心靠近高峰路一侧,停放时,她其实没有看到车位上的“请勿泊车”提示语。
“车位是三个连在一起的,中间那个车位确实喷涂了“请勿泊车”,但我停放的是靠左一侧的那个位置,我停放的位置上并没有“请勿泊车”提示语,加上没有人提醒,所以我才认为那里是可以停车的。”王女士对记者说。
目前王女士已经重新装好车窗玻璃,至于这次财物失窃的责任,还未明确划分。
金房物业: 不清楚
随后,来到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办公室,该负责人表示需出具公函后可接受采访。
下午,在按该办公室负责人要求出示公函等工作证件后,该名负责人回复对于此事不清楚。
[size=18.768px]律师说法
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强 电话:13036505687
本案应为盗窃犯罪案件,依据先刑后民原则,应先由公安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另外,停车场收取了车主停车费,与本案的车主王女王建立了物业委托保管合同关系,即代表停车场有义务对王女士提供的停车服务尽到安全保管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停车场对本案车主停车服务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错,停车场可免责。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王女士可以要求停车场在未尽安全防范责任义务的前提下,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对于停车场工作人员称的地面不能停车,标有“请勿泊车”系内部员工停车位等理由,因王女士在停车时工作人员并未提示和告知,故,不能让王女士对此承担风险与责任。
律师建议:
一,停车场与王女士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对本案侦查破案。
二,对因停车造成王女士的民事经济损失,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三,若协商不成,王女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停车场应对为王女士的停车服务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对王女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