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泡菜坛

查看: 717|回复: 0

四川与贵州的“郎”之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1-27 16: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7.jpg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董事长魏启学:

就事论事的话,夜郎古和郎酒不是同一个商标,也没有近似关系。我认为一审法官是“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当”。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其次,“夜郎古”和“郎”两个商标构不构成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参与起草的,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有三个要素:一,商标的外观是不是近似?二,发音是不是近似?三,含义是不是近似?此外,还有判断方法的问题。比如,是整体观察或者仅是部分观察?以及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的判断问题。

就这场商标纠纷来说,在考虑“夜郎”和“郎”是不是近似的时候,不能只抓住“郎”字来做文章,“夜郎古”还有“夜”字、“古”字,两个商标的整体形象就不一样。而且,一个叫“郎”,一个叫“夜郎古”,发音也不一样。此外,老百姓都知道,“夜郎”就是一个历史故事,大家马上想到的是“夜郎自大”。

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发表或转载,不代表宜宾泡菜坛观点和立场,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宜宾泡菜坛 ( 蜀ICP备12031032号-6 )|网站地图川公网安备 51030002000201号

GMT+8, 2025-5-25 21:01 , Processed in 0.195724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16-2021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