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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 警钟需长鸣 烟花爆竹的非法环节 是埋在群众身边的“隐形炸弹” 
为切实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长宁县公安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10月以来,长宁县公安局共办理涉烟花爆竹案件5件,处罚5人,查获烟花爆竹1163件。以下为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案例一 2025年10月29日,丁某在未取得危险物质储存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烟花爆竹共计37件。 目前,丁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查处,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扣押。 
案例二 2025年11月10日,郭某某在未取得危险物质储存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各类烟花爆竹205件,非法储存于其自建房一楼卧室内。
目前,郭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扣押。 
案例三 2025年11月12日,张某某在未取得危险物质储存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于其店铺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67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查处,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扣押。 
案例四 2025年12月11日,李某在未取得危险物质储存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于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李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扣押。 
案例五 2025年12月15日,杨某元在未取得危险物质储存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于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748箱。 杨某元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扣押。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或储存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广大市民若发现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 110 举报!来源:长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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