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时长00:32
被执行人:丁攀 出生日期:1994年10月23日出生 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双凤村1组 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410230016 执行标的:40430元 执行案号:(2020)川1528执981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丁攀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支付举报人4000元的悬赏金奖励。 举报电话:0831-8820235、8863153 联系人:谢法官
被执行人:康友强 出生日期:1974年10月1日出生 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柏香湾村四组 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410010215 执行标的:6600元 执行案号:(2023)川1528执989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康友强的下落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康友强,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600元赏金;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康友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61595、15281449095 联系人:罗法官
被执行人:李明亮 出生日期:1970年8月14日出生 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麒麟苗族乡麒麟村六组 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008147811 执行标的:60650元 执行案号:(2021)川1528执371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明亮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支付举报人10%的悬赏金奖励。 举报电话:0831-8820235、8863153 联系人:谢法官
被执行人:李树康 出生日期:1976年11月16日出生 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撑腰岩村二组 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611162813 执行标的:344000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28执734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李树康的下落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李树康,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4000元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61595、15281449095 联系人:罗法官
被执行人:龙文忠 出生日期:1969年10月23日出生 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僰王山镇博望村五组 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910233613 执行标的:123400元 执行案号:(2022)川1528执1521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龙文忠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支付举报人20000元的悬赏金奖励。 举报电话:0831-8820235、8863153 联系人:谢法官
被执行人:瞿强 出生日期:1980年10月4日出生 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玉屏乡中心村四组 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8010043610 执行标的:946542元 执行案号:(2016)川1528执100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瞿强的下落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瞿强,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10000元赏金;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瞿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69193、15281449095 联系人:罗法官
被执行人:谢元彬 出生日期:1976年8月3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608030414 执行标的:114187.38元 执行案号:(2021)川1528执583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谢元彬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69193、8821116、18308179091 联系人:罗法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三)其他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2、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 3、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来源: 兴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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