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23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横江大鱼孔水电站项目(四川境)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292号)文件,决定征收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富田村杨柳组1个社区(村)0.2049公顷集体土地、29.5087公顷国有土地合计29.7136公顷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横江大鱼孔水电站项目(四川境)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富田村杨柳组,征收土地0.2049公顷,其中耕地0.0000公顷。 国有土地为29.5087公顷,其中耕地0.0000公顷。 三、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开始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20〕1号)执行。 五、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叙州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248号)文件,决定征收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正化村15组1个社区(村)0.0409公顷集体土地、3.5305公顷国有土地合计3.5714公顷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宜宾市叙州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 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正化村15组,征收土地0.0409公顷,其中耕地0.0000公顷。 国有土地为3.5305公顷,其中耕地2.5580公顷。 三、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开始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20〕1号)执行。 五、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岷江流域(屏山段)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北岸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屏府通〔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岷江流域(屏山段)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北岸工程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屏府通〔2023〕4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屏山县屏山镇缸坪社区村六、七、八、十一、十二和十三组土地约25亩,具体实施征地相关数据以现状依法确定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用于岷江流域(屏山段)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北岸工程公共事业。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2023〕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20〕19号)和批准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补助。 四、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由征地单位按农转城安置。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由征地单位按货币或自建房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五、社会保障 对被征地农村村民以农转城方案进行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30天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积极主动配合征地部门开展征地调查登记确认工作。对拒不办理或者征地实物指标存在争议的,以征地部门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书面向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按本公告方案执行。 屏山县自然资源征收储备利用中心根据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与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屏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调查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经依法补偿后,该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胡竹,联系电话:0831-5771227,地址:屏山镇同心街4号。 特此公告 附件:岷江流域(屏山段)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北岸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点击下方【在宜宾】名片回复“屏山征地”下载附件
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屏山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屏府通〔2023〕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屏山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预公告》(屏府通〔2023〕48号),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缸坪社区村25组集体土地0.1674公顷,其中:农用地0.1674公顷;拟征收屏山镇丁发社区6组集体土地9.078公顷,其中:农用地8.5529公顷,建设用地0.5251公顷;拟征收龙华镇八仙山社区村5组集体土地0.2623公顷,其中:农用地0.2431公顷,未利用地0.0192公顷;拟征收龙华镇八仙山社区村8组集体土地0.2408公顷,其中:农用地0.2307公顷,建设用地0.0101公顷;拟征收龙华镇八仙山社区村9组集体土地0.006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63公顷:拟征收龙华镇八仙山社区村14组集体土地0.3377公顷,其中:农用地0.3377公顷。拟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拟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分别用于工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2023〕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20〕19号)计算补偿、补助。 四、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失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的,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征地过程中新产生的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货币补偿或重新选址搬迁建房或提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的,不再许可审批宅基地建房;选择重新选址搬迁建房的,原则由涉及农村村民自行选址宅基地建房安置。 具体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以屏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乡村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开展征地面积调查登记确认工作,并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屏山镇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或者对拟征收土地存在面积争议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再形成《屏山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屏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屏山县自然资源征收储备利用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内容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20〕19号)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屏山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予以说明。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胡竹,联系电话:0831—5771227,地址:屏山镇同心街4号。 特此公告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江安县怡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江安县迎安镇至兴文县古宋镇公路(怡乐段)宗地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坟墓搬迁的通告
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年第22号),迎古路的征地红线范围已确定。现将我镇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坟墓搬迁事宜通告如下:
一、涉及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坟墓,由墓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到怡乐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或坟墓所在村办公室予以登记。 二、 在2024年2月1日前将红线范围内坟墓自行搬迁完毕。 三、坟墓搬迁完毕经江安县怡乐镇拆迁工作组核实无误后,被登记人员到江安县怡乐镇人民政府拆迁工作组领取坟墓搬迁补偿款。 四、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对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坟墓未按期申报登记或已审核登记但未及时搬迁的,将视为无主坟处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 希望广大干群相互转告,及时搬迁。 联系电话 东风村:15283632354(王光强) 桥头村:15196978887(唐盛能) 关口村:19158965913(刘永丽) 镇政府:18190521884(雷粒) 特此通告 江安县怡乐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在宜宾综合宜宾市人民政府网、江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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