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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132元!宜宾提高这个补贴了,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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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2 07: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宜宾市民政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川民发〔2020〕88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7号)。

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牵头拟制《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方案(送审稿)》(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通过了专家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审定发布


2023年11月29日,市政府六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23年11月30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宜民规〔2023〕4号)。


四、政策内容


自2023年11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月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2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


(一)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指的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目前宜宾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32元/人·月,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2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90元/人·月,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50元/人·月。(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宜宾市户籍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宜宾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三)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采取线下申请和线上申请。线下申请:可通过全国任一乡镇(街道)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扶残助困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申请:可通过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各1份,有效社保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示——“一卡通”资金发放。(四)哪些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1.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以及已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全额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五)哪些情形应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服刑的;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过期、注销、未达相应残疾等级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六)申请人在发生哪些情形时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5.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6.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正文完】


来源:宜宾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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