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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2022年5月26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该案系一起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多张银行卡接受并转移资金,涉案流水近一亿元。最终,被告人冯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经他人介绍,使用手机下载某聊天APP,进入该APP聊天群与上家对接,在明知将经手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根据上家指示对自己使用的银行卡进行“测卡”,随后将能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额度提供给上家,用于接受资金,然后将资金转出到上家指定的账户,双方约定按照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三提成收取好处费。在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用其名下的十张银行卡接受资金9430万余元,并将其全部转出,非法获利近30万元。
兴文法院邀请了兴文县二十余名人大代表和香山中学二十余名学生旁听本案庭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纷纷表示此类案件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并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种“刷卡”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法官说法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冯某某为赚轻松钱,提供多张银行卡“刷流水”,转移犯罪资金,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严重损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犯罪资金,或者从事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
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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