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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酒量大、醉不了、小路绕、查不到” “喝的不多,家也不远,没事的” “这个点没警察查酒驾”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兴文县公安局大河交警中队一直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对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
近日 兴文县公安局大河交警中队 曝光73起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违法驾驶曝光(双击查看大图)
【交警提示】
1.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 /100ml、小于80mg /100ml,属于饮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罚款1000元-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再次考取驾驶证;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开车无小事 守法平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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