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因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 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 的纠纷时有发生
朋友相聚喝酒出现意外死亡, 共饮者纷纷被拉上被告席, 共饮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今日以案说法,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6日晚,郭某志与被告李某勇、郭某均、孙某、孙某熙一同在李某勇家中吃饭喝酒。
酒后郭某均发现郭某志身体不适,立即电话通知李某勇驾车赶到并与医生取得联系将郭某志送往医院,同时联系郭某志家属,最终郭某志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通过调解,李某勇、郭某均通过现金及微信支付方式当场交付10万元作为先期赔偿款,其余费用待尸检结果出具后,由人民法院裁决。
但死者郭某志家属认为李某勇、郭某均、孙某和孙某熙与郭某志一同喝酒,在郭某志已经醉酒呕吐情况下,未尽到照顾、看护、及时救助义务,未及时就医。
对郭某志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李某勇、郭某均、孙某和孙某熙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焦点:四被告对死者郭某志共同饮酒后是否尽到了照顾、看护、及时救助义务?
裁判说理关于争议焦点:四被告作为同饮者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性饮酒、劝酒的行为,也不存在明知其不能饮酒而强迫其饮酒的情形.
同时发现死者饮酒后发生呕吐后同饮者一直陪同,并送往医院抢救,符合普通人处理酒后呕吐人员的一般期待,可以认定为尽到了照顾、看护、及时救助的义务。
审判结果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法律不会对正常社会交往过度干预,只有在共同饮酒者存在过错时,才应当对同饮者承担责任。
本案中,郭某志死亡原因为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导致心源性猝死,饮酒行为是该死亡发生的诱因之一,且四被告作为同饮者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不存在对死者强迫性饮酒、劝酒的行为.
也不存在明知其不能饮酒而强迫其饮酒的情形,且在死者饮酒后发生呕吐时一直在旁陪同,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符合普通人处理酒后呕吐人员的一般期待,可以认定为尽到了照顾、看护、及时救助的义务。
死者郭某志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其对于饮酒后的风险可以事先预知控制和认知,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并有能力防范而未加防范,放任自己,存在过错,其饮酒后因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导致心源性猝死的损害后果理应由其自己负担。
四被告基于公平原则、人情道德,共同支付10万元作为对郭某志的补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求。
因此,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的违法性、共同饮酒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要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是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的大小。
通常情况下,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就会认定同饮者存在过错:
1、劝酒者存在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仍劝其饮酒;
3、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友情既深,何须劝饮?美酒虽好,切勿贪杯!文明饮酒、适度饮酒,不强迫饮酒、不过度饮酒,朋友们饮酒时应做到自我管控,不可一时兴起而不顾彼此健康与安全,共饮者之间亦当相互提醒、不要劝酒赌酒,以免乐极生悲。
来源:珙县人民法院
|
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发表或转载,不代表宜宾泡菜坛观点和立场,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