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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一: 代德江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95年1月13日
民族:汉族
籍贯:四川省兴文县人
住址:四川省兴文县玉屏乡玉联村3组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50113381X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二: 冯明凯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86年4月8日
民族:汉族
籍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人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幸福村7组11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04085170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三: 王小平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90年5月11日
民族:汉族籍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人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绍光村7组35号公民
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05116398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2021)川1503执62号
悬赏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代德江、冯明凯、王小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已知悉或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31-3332791
联系人:韩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 附悬赏条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来源: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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