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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对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详情如下...
【01】 宜宾仁和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质药品
行政处罚详情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对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炒苍耳子。
对该公司将处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及销售劣药违法所得人民币792元,并处以罚款。
【02】
宜宾多家食品单位查出不合格
涉及翠屏区尚雅堂饮料公司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48号),涉及我市宜宾市尚雅堂饮料有限公司。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1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不合格食品跟踪抽检(省抽专项)任务,在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小食杂店抽取了一批次标称由宜宾市尚雅堂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爽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0-08-07)。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控制情况:经我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宜宾市尚雅堂饮料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7日生产“冰爽包装饮用水”500桶,销售320桶,召回313桶,7桶为抽样检验所用,销毁493桶。
排查整改情况:经查,宜宾市尚雅堂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一个生产工作人员生病,健康状态不佳,少一个消毒环节未严格实施,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20年8月7日自检发现当日生产的“冰爽包装饮用水”检验不合格,2020年8月8日尚雅堂公司立即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立即召回并及时销毁,未能及时召回的均让经销点自行销毁并补发相应数量给经销点做为补偿。因安岳经销点经营者阳林喝醉酒将召回通知书随意夹在一个本子里,导致忘记不合格的“冰爽包装饮用水”需要召回并立即销毁,最终导致被抽样产品不合格。
行政处罚情况: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与配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召回并销毁不合格产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宜宾市尚雅堂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大写:捌拾圆整);
3、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3650元罚款(大写:叁仟陆佰伍拾圆整)。
4、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叙州区丁姐食品店销售的黄心猕猴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5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0年四川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省级专项)任务,在宜宾市叙州区丁姐食品店抽取了一批次黄心猕猴桃(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10-14)。经检验,“氯吡脲”项目不合格。
二、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控制情况:经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宜宾市叙州区丁姐食品店于2020年10月14日购进上述批次“黄心猕猴桃”12kg, 截至2020年11月23日,该批次“黄心猕猴桃”2.5kg用于抽检,剩余9.5kg销售食用完毕。
排查整改情况:经调查,宜宾市叙州区丁姐食品店进货时没有严格筛选对比,且仅凭肉眼难以判断“氯吡脲”超标,导致购进不合格食品。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
行政处罚情况: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发现,宜宾市叙州区丁姐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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