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4则行政处罚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叙运政罚[2021]第001号
当事人候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于2021年01月08日09时左右驾驶川QWHxxx号长安牌越野车搭乘4名乘客,以商议并收取其中叁名乘客共90元乘车费用,从叙州区蕨溪镇至叙州区高铁西站。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当事人候某某陈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某某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候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叙运政罚[2021]第002号
当事人廖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于2021年01月08日10时左右驾驶川Q6Rxxx号斯柯达牌小轿车搭乘3名乘客,廖某以商议收取3名乘客每人25元的乘车费用,由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至宜宾市高县。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当事人廖某陈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廖某询问笔录及3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廖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叙运政罚[2021]第005号
当事人周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于2021年01月08日10时左右驾驶川QA8xxx号大众牌小轿车搭乘3名乘客,以商议并收取其中一人各25元乘车费用,由高县文江至高铁西站。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当事人周某某陈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周某某询问笔录及2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周天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交通运输局
|
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发表或转载,不代表宜宾泡菜坛观点和立场,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