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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全市大严查!有车的人注意,这些司机全部遭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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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09: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4则行政处罚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宜宾全市大严查!有车的人注意,这些司机全部遭逮了!-1.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叙运政罚[2021]第001号

当事人候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于2021年01月08日09时左右驾驶川QWHxxx号长安牌越野车搭乘4名乘客,以商议并收取其中叁名乘客共90元乘车费用,从叙州区蕨溪镇至叙州区高铁西站。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当事人候某某陈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某某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候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叙运政罚[2021]第002号


当事人廖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于2021年01月08日10时左右驾驶川Q6Rxxx号斯柯达牌小轿车搭乘3名乘客,廖某以商议收取3名乘客每人25元的乘车费用,由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至宜宾市高县。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当事人廖某陈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廖某询问笔录及3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廖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叙运政罚[2021]第005号



当事人周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于2021年01月08日10时左右驾驶川QA8xxx号大众牌小轿车搭乘3名乘客,以商议并收取其中一人各25元乘车费用,由高县文江至高铁西站。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当事人周某某陈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周某某询问笔录及2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周天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宜宾全市大严查!有车的人注意,这些司机全部遭逮了!-2.jpg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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