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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青网报道,近日,四川宜宾高县人民法院对郭某某奸淫女童案做出一审判决。
2020年8至10月期间,四川成都六旬男子郭某某利用教养关系,7次奸淫一名不满12岁的女童。女童父母得知此事后带女儿到医院检查,并向警方报案,当日郭某某投案自首并主动向受害人作出赔偿。法院认定郭某某有自首行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据悉,2020年10月14日,被害人何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检查,经初步诊断为外阴溃疡、疱疹,该主治医生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天,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0月19日,经高县人民医院诊断,何某系幼女型外阴阴道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二万四千元。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教养关系,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多次实施奸淫,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来源:北青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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