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相关规定,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对下列机动车人员驾驶证予以注销,其持有驾驶证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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