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门户首页
Portal
宜宾论坛
BBS
App下载
我的圈子
Group
登录
三江叙州网
»
宜宾论坛
›
互动宜宾
›
今日宜宾
›
宜宾这3个人引燃森林火灾,被判刑!今年上坟千万不能做 ...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78
|
回复:
0
[宜宾城事]
宜宾这3个人引燃森林火灾,被判刑!今年上坟千万不能做这件事!
斯文的恐龙
斯文的恐龙
当前离线
积分
208
116
主题
0
回帖
208
积分
中级会员
中级会员, 积分 208,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2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208,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2 积分
积分
208
+ 关注
发消息
发表于 2025-12-4 19:44:01
|
查看全部
|
阅读模式
再次提醒
野外不能用火!
宜宾三人因祭祀时燃烧纸钱、鞭炮
引发森林火灾
犯失火罪,均被判刑!
【案例一】
2017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四川省南溪区大观镇胜利村4组上坟时燃放鞭炮致使旁边杂草丛起火,火势从胜利村4组蔓延至大坪乡石松村3组、1组的林子,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现场过火林地面积为233.1亩。案发后,李某某赔偿大坪乡石松社区3组、1组共计21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到二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
2018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其侄儿邓某甲、邓某乙前往宜宾市南溪区马家乡济民村1组(小地名:乱石山)祭拜祖坟,到达乱石山后,袁某某一行三人清理完坟头杂草,邓某乙点燃香、烛、纸钱进行祭拜后,邓某甲用随身携带的矿泉水浇灭香烛钱纸。被告人袁某某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鞭炮,总共燃放三盘鞭炮后,三人离开。
由于没有仔细检查清理余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280.3亩。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过火林地承办人廖某甲、胡某甲、胥某、胡某乙、胥某某及梅白乡联合村十组李某某等农户损失及扑火费用共54695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袁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情节较轻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林地承包人的损失及救火相关费用,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
2017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亲属朋友一起到南溪区大观镇扫墓。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采用点燃香烛、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的方式祭拜,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确定纸钱是否烧尽即与亲属朋友离开,导致燃烧物引燃坟上花圈与周边杂草,引发火灾并蔓延至自贡市富顺县国有林场。
经鉴定,该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933公顷。被告人徐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93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徐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93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介于被告人徐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南溪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
,
袁某某
,
徐某某
,
某某
,
火灾
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发表或转载,不代表宜宾泡菜坛的观点和立场,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回复
转播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您看了很久哦,登陆下吧!
下次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点此找回!
登陆
新用户注册
用其它账号登录:
关闭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