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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无人机洒农药未清场致路人死亡,飞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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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喷洒农药、播撒种子、施肥,无人机已广泛运用到农业生产各个层面,但新科技的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共同农用无人机作业致人死亡案的判决书,涉案飞手刘鹏(化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永州祁阳市人民法院判刑。
刘鹏是祁阳人,通过专业培训取得了农用无人机体系操作手合格证。2025年6月26日,他应当地种田大户陈辉(化名)的邀请前往祁阳市八宝镇,操作农用无人机为陈辉的农田的水稻喷洒农药。
作业伊始,刘鹏没有设置安全警戒线,也未安排专业安全员疏散周边人员,只委托陈辉充当临时安全员,帮忙查看道路上是否有人经过,以便安全起降无人机。
一小时后,刘鹏结束农药喷洒作业。在没有询问陈辉道路上是否有人路过,也未仔细观察降落的路面是否安全的情况下,他操作农用无人机前往农田旁的马路上降落。降落流程中,无人机体系提示,要求确认周围安全方可降落,但刘鹏过于自信,认为不会发生意外,在未确认周围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点击确定降落。悲剧就在这时发生,无人机降落时,一辆摩托车恰好驶过,无人机的飞行桨叶撞击到摩托车上的乘客头部,而该乘客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一时间血流不止。
刘鹏见状立即上前查看伤者的头部情况,发掘其头部出血后配合摩托车司机等人为伤者包扎伤口,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医。几天后,伤者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祁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核心鉴定,黄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及大量出血而死亡。
事发次日,刘鹏主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不幸离世后,刘鹏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63万元,取得了黄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鹏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 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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