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逸后再次饮酒,到案后辩称交通肇事后饮酒,试图混淆事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最终会逃脱罪责,还是“醉”上加罪?请看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5年1月22日,刘某在兴文县某饭店参加聚会时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某路段上与对向驶来的一辆小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未下车处理事故,随即驾车驶离现场回到家中再次饮酒。办案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依法传唤刘某,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73.2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
检察履职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经讯问,刘某辩称自己在事故发生时,主观判断对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遂未履行事故处理义务擅自驶离现场,又因在车上与女儿发生争吵,情绪波动下返回住所后才饮下一杯白酒。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明知自己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在对方司机下车要求其处理事故时驾车离开现场,到家后再次饮酒,其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并再次饮酒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最终,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对“二次饮酒”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清楚告知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针对行为人醉驾肇事后,在民警到达前或到达现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现场或逃离现场在其他地方故意饮酒的情况作出的专门性规定。
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是对法律法规的肆意践踏。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任何试图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的“小聪明”终将付出代价,唯有敬畏法律、严守规则,才能筑牢生命安全的防线。
来源:兴文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