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部分酒醉驾、无证驾驶、超载、超员、未戴安全头盔、车辆未年检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车辆号牌:川QRE*** 被处罚人:杨某高 违法时间:2024年8月16日23时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龙源路西段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60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G0R*** 被处罚人:廖某屏 违法时间:2024年8月6日23时03分许 违法地点:屏山县屏山镇黄香路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21.31mg/100ml(血液检测)
车辆号牌:川Q62*** 被处罚人:罗某华 违法时间:2024年8月2日22时03分许 违法地点: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二段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93.18mg/100ml(血液检测)
车辆号牌:川H32*** 被处罚人:赵某祥 违法时间:2024年8月15日16时13分许 违法地点:珙县436省道139公里50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车辆号牌:川Q38*** 被处罚人:罗某强 违法时间:2024年8月19日10时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高统路1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核载7人,实载11人) 处罚结果:罚款6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车辆号牌:川Q12*** 被处罚人:叶某容 违法时间:2024年8月7日10时19分许 违法地点:筠连县木映村道0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1250元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超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未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车辆未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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