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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食品浪费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食品浪费行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二、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某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未发现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四、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饭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五、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炒面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6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宾市叙州区某小抄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面馆门前摆放一广告牌,其内容为“某小抄,大胃王,邀你来战《挑战大胃王》,吃好汉抄108个,挑战成功获得100元代金券......”,该宣传涉及鼓励消费者挑战超量吃下108个抄手,可获得相应的奖励。经查,当事人自开业以来开展“大胃王有奖比赛”活动1次,共有4名顾客各支付了58元餐费参加,其中有3人完成了比赛,分别获得了100元、50元、30元的代金券奖励,有1名顾客没有吃完108个抄手,未完成比赛,剩余了20个抄手,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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