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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宜宾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和刘某某在“小马把把烧”烧烤店吃宵夜时,与他人发生冲突…
01 宜宾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不被起诉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6********,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屏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1、2020年7月1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和刘某某在屏山县屏山镇学苑街99号“小马把把烧”烧烤店吃宵夜。
2、与此同时,喻某某、赵某某、张某甲(未成年人)、郑某某、张某乙、黄某某等人酒后也到“小马把把烧”店外街面吃烧烤,期间赵某某因故同刘某某等人发生误会后端酒到店内向刘某某道歉;
3、喻某某酒醉后手持空啤酒瓶来到杨某某等人的桌前制止赵某某道歉,并对李某某等人进行指责,双方发生口角,喻某某率先动手将杨某某推倒在地,杨某某站起来后用啤酒瓶子击打喻某某的头部,李某某也用啤酒瓶扔去打喻某某,但未打中,之后张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未成年人)、郑某某冲进“小马把把烧”烧烤店同赵某某一起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喻某某与李某某互相缠斗,在此过程中李某某被摔到地上后爬起往店外跑,喻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未成年人)、郑某某跟在后面追赶至街对面“品味夜宵”面馆门口时,江某某对喻某某等人阻拦时被打伤,李某某的朋友孙某某、曾某某等人听到吵闹后从“品味夜宵”出来进行劝阻,双方人员发生拉扯。
4、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杨某某使用啤酒瓶等物造成喻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喻某某案发当日头部损伤致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为轻伤一级;头顶部遗留瘢痕、左侧肩部遗留瘢痕属轻微伤。
5、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对喻某某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其他事项
1、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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