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局拖延执行、不依法执行 一、基本情况: 1、控告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2、2018年元月11日和2018元月16日被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都承认在四川衡信公司有工程,只是工程资金没有结算。有川QAO95B皮卡车一辆。 3、2018年05月30日控告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8年5月30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1650元。 4、2018年12月11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向四川衡信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5、2019年元月17日恢复执行,2019年元月18日四川衡信公司向被执行人付款389615元,但被执行人出具给四川衡信公司的承诺书显示付农民工工资只有176915元。申请执行人得知此情况后,于2019年元月18日电话联系执行法官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诉讼中心书面申请法院立即审核和冻结此款。 6、2019年8月29日四川衡信公司回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年元月18日至元月31日付款明细),法院转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3日书面提出了付款明细中付给张必伦、张家银、王帮云、余世均等不是农民工。特别提出了张必伦是被执行人的亲幺舅,此农信卡从办卡之日起一直都由被执行人在使用,要求追究协助执行单位和被执行人涉嫌共同规避执行的法律责任。 7、2020年元月0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9年12月31日梁斌共实现债权218050元),和解协议对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8、控告人2020年6月9日向四川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问题后15天,即2020年6月23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2020年6月24日执行转款到位162229元。 二、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拖延执行的具体表现: 1、为什么时隔10个月才扣留川QAO95B皮卡车(2018年元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元月11和16日执行笔录显示)? 2、为什么时隔12个月后才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元月至2018年12月)? 3 、为什么时隔15个月后才要求协助执行单位给付违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资金(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3月29日)? 4 、2020年元月3日控告人与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并记录在案。依据2020年元月3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本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243198元。为什么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裁定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已经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实际到位162229元),还差80969元就对本案裁定全部执行完毕并结案。 三、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不依法执行的具体表现: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2020)川1525执189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为什么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和第二十三条: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四、请求事项: 1、请上级领导督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依据该院执行局局长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本案; 2、请上级领导督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立即恢复此案的执行措施; 3、请上级领导督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查清2020年6月24日后被执行人资产流通情况,并依法追回。 控告人: 2021年03月28日 附:1、执行笔录两份 2、协助执行裁定书 3、和解协议两份 、 和解协议执行笔录 4、被执行人承诺书 5、四川衡信公司回复高县法院函 6、高县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书 7、结算通知书 8、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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