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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一男子因工失去手臂,厂里不赔偿!拖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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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11: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么多年了,我都要准备放弃了,没想到还能把钱追回来,感谢法院和法官的努力……”1月13日,在宜宾中院、翠屏区法院“司法大拜年”新闻发布会暨执行案款、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上,因工失去一条手臂的翁某激动地说道。
当天,宜宾中院和翠屏区法院向16名申请执行人共发放执行款3440万元,向14名困难申请执行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6万元。

1999年12月,翁某在宜宾市某机械厂务工时不慎负伤,致左上臂断肢,造成四级伤残。经医院治疗后,翁某生活不能自理,需借助假肢,且安装假肢需要一笔昂贵的费用。翁某与该机械厂联系,请求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00年9月,翠屏区法院判决机械厂一次性赔偿翁某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住院费、残疾用具费及维护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529元。判决书生效后,机械厂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2001年2月,翁某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翠屏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未发现此机械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资产可供处置,依法终止了此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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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翠屏区法院在西郊街道大运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时,了解到翁某有7万余元的赔偿款未执行到位,生活非常困难。

翠屏区法院执行法官查阅了该执行案件卷宗,对案件情况进行梳理研判并制定了执行方案,告知翁某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追加此机械厂的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

翁某提交申请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裁定,将宜宾市某机械厂的投资人黄某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和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承办法官查询后发现黄某的银行账户余额足以支付该笔执行款。在对黄某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权利义务后,依法扣划7万余元,全额支付给了翁某

“如今心里的‘石头’完全放下了,今年也能过一个舒心的年了。”仪式上,翁某眼泛泪花地说。

从2020年11月起,翠屏区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涉金融债权、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保民生、惩老赖”“司法大拜年”等专项执行行动。

针对“拖欠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劳动报酬案件;拖欠涉及职工、农民工利益的工程款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7类重点案件,持续保持对“老赖”的高压严惩态势,集中执结兑现一批涉民生、金融案件,集中救助一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困难申请人,集中制裁打击一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

来源:宜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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