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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卖药2110元或被罚150万?检察监督避免了“小过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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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观新闻记者 蒋京洲
1月27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在邓某某销售未经审批药品一案中,邓某某购买某药品自服,在明知无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把药品转卖,销售额2110元。公安机关查明,涉案商品含有处方药西地那非成分,属于药品,但未经国家药监局审批注册,邓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叙永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邓某某是初犯、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对邓某某不予起诉。同步,检察机关向市常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邓某某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市常监管部门最初据此认为应当对邓某某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但相比涉案金额,存在显著“小过重罚”难题,便邀请检察机关商讨方案。
检察机关认为,邓某某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其是初犯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适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当地市常监管部门最终决定没收邓某某的涉案商品,并罚款2万元。
当天,省检察院还公布了王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某农业企业与村民小组土地流转纠纷等其他案件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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