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克密 发表于 2025-12-5 11:04:04

“600元包夜”!宜宾一男一女嫖娼被逮现场!

自“迎庆1号”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珙县公安局始终保持严打严惩严治的高压态势



坚持露头必打、举报必查的方针,严厉打击“黄赌毒”等影响治安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净化社会风气。



4月23日,珙县公安局巡场派出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功捣毁隐藏于城中村民房的卖淫窝点,为全县公安机关“迎庆1号”再添战果。



近日,民警在工作中接到群众反映称,在辖区矿山急救医院附近有一卖淫嫖娼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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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民警迅速开展摸查,并在随后锁定了该卖淫嫖娼窝点的具体位置和不法活动规律。



4月21日傍晚,按照调度安排,其中一路便衣民警蹲守在该卖淫嫖娼窝点附近,另一路民警在周边区域开展巡逻。


违法嫌疑人胡某某

几个小时后,民警发现一名男子环顾四周后,走进该卖淫嫖娼窝点几分钟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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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另一路便衣民警紧随其后,发现该男子来到了巡场某宾馆。



凌晨0时50分许,民警敲开了该宾馆的某间房门,现场挡获涉嫌卖淫嫖娼的吉某某(女,现年34岁,四川省马边县人)、胡某某(男,现年24岁,四川珙县人),将2人传唤至办案区作进一步调查。



嫌卖淫的吉某某和涉嫌嫖娼的胡某某经查,4月21日晚,胡某某来到该卖淫嫖娼窝点,与林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了“600元包夜”的价格后离开该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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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唐某某(另案处理)将卖淫女吉某某送到胡某某指定宾馆房间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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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吉某某、胡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后续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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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来源:珙州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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