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村干部侵吞、骗取扶贫款被判有期徒刑!
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村干部贪污扶贫款被判有期徒刑近日,由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案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6月,王某某利用担任珙县某村村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国家实施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整村推进项目中,侵吞村购石料款14072元、虚报扶贫基础设施项目支出2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基础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37072元,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珙县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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